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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SOHU技术作者创建|梁长军 编辑 | “股王”杨进寒武纪与前高管因股权纠纷至今仍处于银河系。寒武纪近日公告称,公司收到法院“诉状”,原告梁军要求公司赔偿股权激励损失42.87亿元。目前,该案已被立案接管,尚未开庭审理。梁军曾于2017年至2022年担任寒武纪CTO,但两人因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分歧而分手。梁军持有的1152万股处置存在争议。双方正在进行相互诉讼,目前仍没有明确的结论。双方对涉案股权的价值和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。寒武纪要求梁军转让5万多元出资,并启动回购诉讼。作为C安布瑞安近两年进步,最新股权价值已突破150亿元,梁军以劳资纠纷为由提起诉讼。围绕本次相互诉讼的主要争议点,搜狐科技采访了多位股权律师。有律师认为,梁军要求全额赔偿难度较大,在寒武纪发起的收购案中处于不利地位,可能需要法院综合考虑。 150亿元股权处置成为焦点。据寒武纪公告,梁军以劳动争议为由,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主要要求是确认双方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。他还建议寒武纪支付股权激励损失约42.87亿元。天上的赏赐成为焦点。补偿金额根据1梁军持有寒武纪股票152万股,按照2024年1月2日(即其所持股份募集时间)至起诉时(即2024年10月10日)寒武纪股票最高价格372元计算。以寒武纪11月4日收盘价1339.6元计算,股权价值高达154亿元。梁军曾是寒武纪科技的关键高管。 2017年底,在华为工作了17年的梁军加入寒武纪担任CTO,负责寒武纪各类芯片的研发和量产。但最终,双方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了分歧,矛盾逐渐显现。 2022年2月,梁军选择辞职,此后双方就如何处置股权陷入争议。寒武纪公告显示,梁军于2019年签署《持股计划》,将通过方式间接持有寒武纪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,对应出资25100元(持股17.91%)入股北京艾熙科技中心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“艾熙科技”),以及出资27股入股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天津玄算)。寒武纪上市前,梁军合计持股3.2%,对应1152万股。梁军辞职后,寒武纪根据其签署的《持股计划》等协议,要求其以前述出资实缴成本+5%年利息的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份,但梁军拒绝配合回购程序。由此,寒武纪激励相关实体将于2023年启动梁军被指控,请求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工商登记参与回购。该案已于今年年初开庭审理,目前法院尚未判决。搜狐科技查询工商信息显示,梁军仍为上述两家员工持股平台股东,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。然而,梁军持有的这两家公司的股权从2023年起被冻结。梁军很难认同寒武纪的策略,对寒武纪要求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股份感到“愤怒和不满”。他此前表示,自己为寒武纪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,有权获得相应的股权激励。在此前与合作协议相关的仲裁和起诉失败后,梁军于去年10月对寒武纪发起劳动争议诉讼。今年年初,梁军发表文件,揭露了双方的相互怨言。律师呃说梁军可能很难维护正义了。股权律师卢庆华告诉搜狐科技,梁军要求赔偿股权激励损失属于劳动争议;而寒武纪主张恢复股权则是一场商业纠纷。这是两起具有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。寒武纪还在公告中称,相关人士指控梁军转让所持股份。依据是《股权计划》协议:如果在股权不可撤销期间主体的股份离开公司,将触发回购条件,必须按照约定回购其持有的股权。寒武纪表示,公司律师于2022年初审查了Lia Jun的辞职,辞职时间为股权不可撤销期间。根据梁军本人签署的《股权计划》规定,其股权须按照并按约定的方法和价格。梁军现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股权激励损失,该损失与其签署的《股权分享计划》的规定不符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陈超明律师告诉搜狐科技,禁限期一般是指股权计划或其他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的、股权员工不得转让、出售、进入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所持股份的一定期限。 “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,公司对不得处罚的期限有约定的,以该约定为准,否则,根据公司法、中国证监会相关限售规定等规定,则以限售期限为准。”陈超明说道。不过,卢庆华指出搜狐科技表示,寒武纪并未透露上述“失纪期”具体是如何约定的,而这或许是本次诉讼的关键。他查了一下,如果“未处罚期”仅指寒武纪之前的股票,那么梁军就应该剔除该股;如果这是指股票禁售期,那么梁军就无法摘除股票,因为寒武纪没有盈利,2024年股票会小幅上涨,梁军在2022年3月辞职。“如果协议不明确,有很多可能性。”值得注意的是,梁军还试图颠覆此前签署的合作协议,试图拒绝回购并维持股权。寒武纪指出,梁军从公司辞职后,其股权按照“持股计划”释放。同意回购后,其连续提起两起诉讼,请求确认《协议》中的仲裁条款员工持股平台天津选算签署的最新版《合作协议》无效,请求撤销持股平台爱熙科技员工签署的最新版《合作协议》。法院及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,律师梁军声称文件上的签名均由其本人签署,梁军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两案均驳回梁军的请求,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。陈超明认为,这意味着梁军在签署合作协议时,可能并没有完全理解法律的认可和后续的限制,也可能完全理解,但相信自己可以坚持到底,不离职。 “但无论合伙协议如何修改,只要是本人签署的,且不存在胁迫、欺诈等情形陈超明分析称,从诉讼结果来看,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梁军可能并不喜欢。对于本案回购的方向,陈超明认为寒武纪胜诉的可能性更大,因为有明确的回购条款和相关仲裁,法院也确认了合作协议的有效性。换句话说,梁军可能很难维护自己的正义。虽然对寒武纪的收购做法并不满意,但梁军并没有直接上诉,而是以劳资纠纷为由提起诉讼,要求寒武纪支付近43亿元的股权激励损失,相当于寒武纪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的2.7倍。梁军认为,2022年2月,寒武纪未履行工作意向书中的年薪、股权授予等约定,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,从而强制解除劳动合同。 2024年1月2日,梁军非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募集。他申请减持。寒武纪不配合减持,梁军据此提起诉讼。卢庆华认为,梁军主张将股权激励作为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,选择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或许是一种诉讼策略。陈超明认为,梁军在对“共有财产计划”和合作协议条款提出质疑失败后,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诉讼,是一种附加策略。期望用它来将法律关系从商业合同纠纷转变为劳动纠纷,克服客体问题。修订合同条款,并为损失赔偿找到法律依据。对于他来说,是目前比较合适甚至是唯一的选择。 “如果梁军主张主张股权,就会按照民事诉讼来处理。从涉及的标的来看,诉讼费用非常高,可能要上千万。即使他败诉,他仍然要支付这笔费用。如果他选择劳动争议,成本很低,对梁军来说是相当有利的。”陈超明说道。那么,主要问题是,梁军提出的近43亿元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?陈超明认为,法院若支持梁军的上诉,至少需要四点确认:一是确定公司加入意向书比《股权计划》更有效,或者相关协议尚未完全被《股权计划》取代;二、确定涉案股权激励为劳动工资;钍第三,认定梁军辞职属于强制解除劳动合同,寒武纪失误;第四,断定寒武系有断层;未能配合减持股份构成违约或违约行为。 “2017年的意向书是一个前端文件,确立了最初的劳动关系和薪酬框架,而2019年的‘股权计划’和合作协议则是专门为实施而设定的后端文件。无论是具体的补充还是一般而言,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后者通常被视为申请。”陈超明提到。寒武纪还在公告中指出,梁军提到的意向书中的股权激励协议,生效的仲裁裁决确定,无论如何解释对于意向书本身,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进行修改,梁军已经了解了主要内容。其签署时已明确了《股权计划》的内容,并同意根据该内容确定接受股权激励的具体条件,并受其后签署的相关文件约束。至于其他方面,双方还存在分歧。比如,关于其辞职的性质,梁军称其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,而寒武纪则宣布拟解除劳动合同。如何确认,需要双方提供更多证据。对于股权激励是否会被视为劳动工资,陈超明表示,还要求梁军证明股权激励是劳动工资的完全替代,并且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,证明激励与劳动贡献直接相关。陈超明认为,如果能确定这些方面,梁军的股权激励补偿主张就可以了。可以支持,但可能达不到他主张的赔偿数额。 “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赔偿数额。”然而,清盛律师却表示,寒武纪的股价远超梁军声称的价格。因此,如果梁军的赔偿请求成立,法院可以维持赔偿金额。上述律师均指出寒武纪与梁军之间的相互案件诉讼的复杂性,可能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。这暴露了股权激励的双刃剑以及公司治理、制度缺陷、人力资源等多重因素的复杂相互作用。寒武纪表示,将尽全力回应辞职高管针对公司提出的不当指控。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当期盈利产生影响。对后续收入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评估d 以法院对上述案件的有效判决结果为依据。梁军选择继续在芯片领域创业,现在他要腾出精力去面对诉讼。返回搜狐查看更多